- 索 引 號
- 07B100214202500131
- 信息所屬單位
- 種植業管理司
- 信息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911號
- 文 號
- 第911號
- 生效日期
- 2025年05月19日
- 發布日期
- 2025年05月19日
- 內容概述
- 為保障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生態環境安全,促進農藥科學減量使用,針對當前農藥顆粒劑產品存在的突出問題,經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我部決定對農藥顆粒劑產品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 索 引 號
- 07B100214202500131
- 信息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911號
- 文 號
- 第911號
- 信息所屬單位
- 種植業管理司
- 生效日期
- 2025年05月19日
- 發布日期
- 2025年05月19日
- 內容概述
- 為保障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生態環境安全,促進農藥科學減量使用,針對當前農藥顆粒劑產品存在的突出問題,經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我部決定對農藥顆粒劑產品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911號
發布時間:2025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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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生態環境安全,促進農藥科學減量使用,針對當前農藥顆粒劑產品存在的突出問題,經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我部決定對農藥顆粒劑產品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僅受理、批準特定用途的農藥顆粒劑產品登記(目錄見附件)。用途為目錄第三項、第四項的農藥顆粒劑產品,應當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必要性,且推薦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劑型農藥用藥量。
二、本公告發布前取得登記,不符合用途要求的農藥顆粒劑產品,需要繼續生產銷售的,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在2026年5月1日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按照相關規定提交申請資料。
三、本公告發布前取得登記,用途為目錄第三項、第四項的農藥顆粒劑產品,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時,應當提供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必要性及推薦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劑型農藥用藥量的說明材料。
四、2026年12月1日起,撤銷不符合用途要求的農藥顆粒劑產品登記,2026年12月1日前生產的農藥顆粒劑產品,在質量保證期內可以繼續銷售、使用。
附件:農藥顆粒劑產品用途目錄
農業農村部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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